修订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须知及规划指引 (二零二六年十月)
告示
修订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须知及规划指引
城市规划委员会(城规会)于2026年10月7日公布以下经修订的须知及规划指引,经修订的文件即时生效。
- (i) 根据《城市规划条例》(第131章) (《条例》) 第12A条提出修订图则申请的申请须知 (第12A条申请须知);
- (ii) 根据《条例》第16条提出规划许可申请的申请须知 (第16条申请须知);
- (iii) 根据《条例》第16A(2)条提出修订规划许可的申请申请须知 (第16A(2)条申请须知);
- (iv) 以电子方式分别根据《条例》第12A条、第16条、第16A(2)条及第17条提交修订图则申请、规划许可申请、修订规划许可申请及覆核申请,以及提交这些申请的进一步资料《须知》(电子方式申请须知);
- (v) 根据《条例》出席考虑申述会议的程序须知 (申述会议程序须知);
- (vi) 城规会规划指引编号 29D 根据《条例》提交及处理申述及进一步申述 (规划指引编号29D);及
- (vii) 城规会规划指引编号 30D 根据《条例》公布规划许可申请及覆核申请以及就申请提交意见 (规划指引编号30D)。
第12A条申请须知的其中一项修订,是透过参照第16条申请须知附件B所列明的技术评估提交要求,使第12A条修订图则申请的精简技术评估要求与之一致。
第12A条申请须知、第16条申请须知、第16A(2)条申请须知、电子方式申请须知、申述会议程序须知、规划指引编号29C及规划指引编号30C亦已修订,要求申请人/提意见人/申述人/进一步申述人及其获授权代理人/代表,须注明向城规会提交或陈述时所用的任何图像或影片的来源,包括拍摄图像或影片的日期及地点。如有关图像或影片是由人工智能生成或是构想图,须在提交或陈述时清楚说明。
此外,第12A条申请须知、第16条申请须知及第16A(2)条申请须知亦已修订,以提醒申请人的获授权代理人有关提交规划申请时的诚信要求。
经修订的城规会须知及规划指引可于以下地点索取:
城规会秘书处
地址 : 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5 楼
电话 : 2231 4810 或 2231 4835
传真 : 2877 0245
电邮 : tpbpd@pland.gov.hk
规划署规划资料查询处
地址 : 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7 楼;
及
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号沙田政府合署 14 楼
电话 : 2231 5000
电邮 : enquire@pland.gov.hk
城规会网页
如就上述事宜有任何查询,请联络城规会秘书处或规划署规划资料查询处。
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
二零二六年十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