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須知及規劃指引 (二零二六年十月)
告示
修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須知及規劃指引
城市規劃委員會(城規會)於2026年10月7日公布以下經修訂的須知及規劃指引,經修訂的文件即時生效。
- (i) 根據《城市規劃條例》(第131章) (《條例》) 第12A條提出修訂圖則申請的申請須知 (第12A條申請須知);
- (ii) 根據《條例》第16條提出規劃許可申請的申請須知 (第16條申請須知);
- (iii) 根據《條例》第16A(2)條提出修訂規劃許可的申請申請須知 (第16A(2)條申請須知);
- (iv) 以電子方式分別根據《條例》第12A條、第16條、第16A(2)條及第17條提交修訂圖則申請、規劃許可申請、修訂規劃許可申請及覆核申請,以及提交這些申請的進一步資料《須知》(電子方式申請須知);
- (v) 根據《條例》出席考慮申述會議的程序須知 (申述會議程序須知);
- (vi) 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 29D 根據《條例》提交及處理申述及進一步申述 (規劃指引編號29D);及
- (vii) 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 30D 根據《條例》公布規劃許可申請及覆核申請以及就申請提交意見 (規劃指引編號30D)。
第12A條申請須知的其中一項修訂,是透過參照第16條申請須知附件B所列明的技術評估提交要求,使第12A條修訂圖則申請的精簡技術評估要求與之一致。
第12A條申請須知、第16條申請須知、第16A(2)條申請須知、電子方式申請須知、申述會議程序須知、規劃指引編號29C及規劃指引編號30C亦已修訂,要求申請人/提意見人/申述人/進一步申述人及其獲授權代理人/代表,須註明向城規會提交或陳述時所用的任何圖像或影片的來源,包括拍攝圖像或影片的日期及地點。如有關圖像或影片是由人工智能生成或是構想圖,須在提交或陳述時清楚說明。
此外,第12A條申請須知、第16條申請須知及第16A(2)條申請須知亦已修訂,以提醒申請人的獲授權代理人有關提交規劃申請時的誠信要求。
經修訂的城規會須知及規劃指引可於以下地點索取:
城規會秘書處
地址 :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5 樓
電話 : 2231 4810 或 2231 4835
傳真 : 2877 0245
電郵 : tpbpd@pland.gov.hk
規劃署規劃資料查詢處
地址 :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7 樓;
及
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14 樓
電話 : 2231 5000
電郵 : enquire@pland.gov.hk
城規會網頁
如就上述事宜有任何查詢,請聯絡城規會秘書處或規劃署規劃資料查詢處。
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
二零二六年十月